交通事故发生后,部分车主并未对受损车辆进行实际维修,更有部分车主将理赔权益转让给修理厂。关于对事故车辆维修费用进行鉴定后,车辆所有人明确表示放弃维修并以鉴定的维修费用主张维修费,是否应予支持这一问题,笔者认为,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害,该损失系客观的、必然存在的,车辆所有权人主张车辆损失,应予支持。实践中,对于车辆损失的认定,在车辆已经实际维修情形下,按照实际支出的修理费用认定损失,在车辆已经损坏严重,并无修复价值或可以推定全损情况下,则按照车辆实际价值认定损失数额。
对于车辆损失的处理,应以填补损失为原则,防止当事人不当获利的可能。对于非推定全损的车辆,权利人主张维修费用的,应当以车辆已实际进行修理为大前提。对于非推定全损的车辆,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维修,并坚持以鉴定的维修费用数额主张维修费的,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,但对于其主张的损失数额的认定,应按照实际价值减去残值来确定实际损失。对于非推定全损车辆的损失,应允许权利人行使赔偿选择权,其既可以要求按照实际维修的修理费主张权利,也可以按照放弃维修后以车辆实际价值主张权利。
因此,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法院应向当事人书面释明维修费用鉴定以后若对车辆放弃实际维修,其诉请可能不被支持的法律后果。当事人经释明后,明确表示不予维修,并坚持以鉴定的维修费用数额主张维修费用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

